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1996-0006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1996-04-25 00:00:00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
| 文件编号 | 国税发〔1996〕57号 | 税种分类 | 所有税种 |
| 政策法律法规 | 涉税通知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特定纳税人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后,考虑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税制的特殊性,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范围目前仍维持不变,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包括下属公司),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的各项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处负责统一征收管理。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